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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会见制度
 

在刑事侦查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亲属无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国人的,经过公安机关批准,近亲属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也只是“可以”而不是“有权”。根据监狱法和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监护人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服刑期间,可以与其会见、通信。具体依据如下:1、刑事诉讼法第96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2、监狱法第48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3、看守所条例第28条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5、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对于犯罪嫌疑人亲属的范围,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6、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34条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在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裁判宣告之前,为防止串供伪证、通风报信,保证侦查、审判不受干扰、一般起诉不允许家属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1)如果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不同诉讼阶段由不同的司法机关决定)准许、组织和安排下,其法定代理人(包括监护人)甚至其老师,可以同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见面。(2)如果家属经批准是本案的辩护人,经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准许,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成年与否)。在一审裁判宣告后,为协助被告人行使上诉权,经审判机关准许,
以及刑事裁判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经审判机关或公安机关准许,家属可以会见在押被告人以及即将送交执行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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