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应当逮捕”的情形,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其中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其中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其中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上述“应当逮捕”的情形,包括了一般逮捕和径行逮捕。
然而,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符合“应当逮捕”条件的人不可以取保候审。
首先,“应当逮捕”并不意味着必须逮捕。对具有一定“减缓社会危险性”因素的较轻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不逮捕。相关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中均有规定,前文已述。
其次,“应当逮捕”是审查或决定逮捕时的状况,在执行逮捕之后,案件的事实、证据可能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的预期刑期、社会危险性等也可能发生变化,“应当逮捕”的条件可能已经不再具备。例如在径行逮捕的情况下,如果预期刑期变化为拘役以下,即便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只要不属于有关机关列明的“不得取保候审”情形,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再次,当逮捕的法定期限届满时,即便继续符合“应当逮捕”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也应当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包括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予以释放。
另外,“应当逮捕”是就普通情况而作出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当逮捕”而无法执行时,虽然不能取保候审,却可以监视居住。杭州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法律支持:杭州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服务网 http://www.yhlawfirm.cn杭州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拱墅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下城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上城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余杭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江干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滨江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钱塘新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萧山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富阳区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微信号:137 7780 5857(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