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咨询网
网站首页  |  刑辩指南  |  杭州辩护  |  刑辩罪名  |  取保候审  |  缓刑判决  |  无罪辩护  |  律师会见  |  案例文书  |  不予起诉  |  死刑复核  |  减刑假释  |  刑辩代理  |  
 
 
不得取保候审的规定?
 

不得取保候审的规定?

下列情形属于取保候审的“负面清单”,一般情况下不能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不得取保候审。但因为法定特殊身体状况或者羁押期满,仍可取保候审。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按照这一规定,前述犯罪嫌疑人哪怕属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也不可以取保候审,那么在羁押期限届满之后,可以选择的就只有监视居住了。杭州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法律支持:杭州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服务网 http://www.yhlawfirm.cn杭州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拱墅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下城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上城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余杭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江干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滨江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钱塘新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萧山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富阳区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微信号:137 7780 5857(骆律师)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咨询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咨询网 Copyright © 2008-2020 浙ICP备05000001号 本站律师:骆律师
手机:13777805857  E-mail:873222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