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咨询网
网站首页  |  刑辩指南  |  杭州辩护  |  刑辩罪名  |  取保候审  |  缓刑判决  |  无罪辩护  |  律师会见  |  案例文书  |  不予起诉  |  死刑复核  |  减刑假释  |  刑辩代理  |  
 
 
检察院审批逮捕程序规定
 

检察院审批逮捕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提请同级检察机关批准。

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不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如果公安机关不同意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可以要求检察机关复议;如复议仍旧不批准,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请复核。

监察机关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采取的留置措施,时间可以长达三个月至六个月,在严厉程度上不亚于逮捕措施,但留置措施并非刑事诉讼法所规范的范围,也不是逮捕措施,因此留置并不需要检察机关审批。虽然如此,监察法也规定了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杭州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法律支持:杭州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服务网 http://www.yhlawfirm.cn杭州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拱墅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下城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上城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余杭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江干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滨江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钱塘新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萧山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富阳区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微信号:137 7780 5857(骆律师)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咨询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咨询网 Copyright © 2008-2020 浙ICP备05000001号 本站律师:骆律师
手机:13777805857  E-mail:873222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