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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决定逮捕
 

检察院决定逮捕

1.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捕或者不提请批捕的理由不成立,检察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

对撤销批准逮捕决定而释放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的,又发现需要逮捕的,检察机关应当重新作出逮捕决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需要逮捕的,由审查起诉部门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2.检察院自侦案件

(1)侦查阶段

检察机关对于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有权决定逮捕。但作出逮捕决定,需要经过检察机关内部的审查程序。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逮捕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案件需要继续侦查的,可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予逮捕决定有错误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

对应当逮捕而下级人民检察院未报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下级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报请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作出逮捕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须由侦查部门移送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决定不予逮捕的,侦查部门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对应当逮捕而本院侦查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的建议,如建议不被采纳,侦查监督部门可以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

(2)审查起诉阶段

基层人民检察院,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需要逮捕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

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逮捕的,审查批准程序同侦查阶段。

3.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时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拘留并有权决定是否逮捕,对此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已经予以确认。但尚存在两个问题并未明确:第一,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的审查程序并未明确;第二,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时未采取留置措施的,检察机关是否有权决定逮捕并未明确。杭州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法律支持:杭州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服务网 http://www.yhlawfirm.cn杭州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拱墅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下城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上城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余杭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江干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滨江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钱塘新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萧山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富阳区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微信号:137 7780 5857(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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