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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杭州市拱墅区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电话号码

检察院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初查后,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3)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进行审查、核实。

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对于非法证据的调查核实,在侦查阶段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

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2018年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3)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对符合上述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

无论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还是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作出决定之前,检察机关无权处理犯罪嫌疑人。只有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检察机关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适当处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制作不起诉意见书。侦查部门应当将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或审查不起诉。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证据不足,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但《规则》并没有规定,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侦查发现证据不足的,在侦查阶段应当如何处理,是否移送审查起诉或移送审查不起诉。杭州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法律支持:杭州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服务网 http://www.yhlawfirm.cn杭州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拱墅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下城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上城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余杭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江干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滨江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钱塘新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萧山区刑事辩护律师/杭州富阳区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微信号:137 7780 5857(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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