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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可能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P2P网络借贷可能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81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2条规定:“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我国《刑法》第174条规定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由于我国在P2P网络借贷发展初期的诸多不规范,许多P2P网络公司为了扩大自身业务,当然也不排除个别人想利用网络新技术或新行业来规避国家法律,变相设立网络金融机构而不经批准。如此也就违反了我国《商业银行法》第81条和《刑法》第174条等法律规定,形成了极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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