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
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不仅为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重要依据,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人;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1)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2)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不得进行高利转贷,否则不仅加收利息,而且会被收回贷款进行处罚。我国《刑法》第175条还规定了“高利转贷罪”。在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实际运行中,由于对资金来源审査不严或操作不规范,一方面网络资金的出借人很有可能把从银行贷来的款予以出借以赚取利息差;另一方面当网络运营商违法介人资金运作,尤其是资金严重短缺时,也很有可能用银行的贷款来填补空缺。无论属哪一种均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行政风险和刑事风险均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