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我国《刑法》第176条还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且,根据2013年我国专门出台的关于处置非法集资违法犯罪行为的相关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中的如下行为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1)利用资金池模式吸收资金。(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3)利用“庞氏骗局”吸收资金等。由于P2P网络平台资金池的存在,也由于不合格借款人的违规操作,以及资金运作中“拆东墙补西墙”的无奈,因此特别容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此,不仅将受到行政责任追究,而且还可能给相关人员和单位带来刑事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