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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印发《关于办理组织卖淫及相关刑事案件 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印发《关于办理组织卖淫及相关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浙高法〔2014〕152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印发《关于办理组织卖淫及相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组织卖淫及相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纪要》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552次会议、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二○一四年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10月14日

  关于办理组织卖淫及相关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纪要

  为进一步规范对组织卖淫及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准确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结合司法实践,经过调研,现纪要如下:

  一、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强迫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是本罪的本质特征,是本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的主要区别。“控制”包括对卖淫人员的控制和对卖淫活动的控制。限制卖淫人员人身自由,限制或者禁止卖淫人员与外界进行联系,扣押证件、扣留行李、财物等卖淫人员物品,使得卖淫人员不得不持续卖淫的,属于对卖淫人员的控制。对卖淫活动进行指挥、安排、调度、指派,卖淫人员对何时卖淫、向何人卖淫、如何收费等卖淫事项无自主决定权的,属于对卖淫活动的控制。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构成组织卖淫罪。单位主要负责人构成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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