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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立案追诉及量刑标准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

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开设赌场的两档量刑标准】

一、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中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 赌资数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

(三) 参赌人数累计120人以上的;

(四) 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开设赌场罪的处罚规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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