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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解除和撤销监视居住的职权是怎样的?
 

人民检察院解除和撤销监视居住的职权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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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杭州市拱墅区/西湖区/余杭区/滨江区/上城区/下城区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网www.yhlawfir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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