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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的联系与区别?
 

    社区矫正也叫社区处遇、社区矫治,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等四种罪犯。

安置帮教是指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国家规定期间(5年)内的刑满释放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

1、二者的联系

一是工作目标相同。两者都是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防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属于特殊人群管理,目标都是预防和减少犯罪。

二是工作组织形式形同。两者都是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主管(街道乡司法所承担日常具体工作)或牵头,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

三是工作内容上有相似之处。两者都需要密切掌握工作对象的行踪和思想动态,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法治和道德规范教育、心理及行为矫治,为其提供就业和生活指导帮助,保障其合法权益,预防重新犯罪等。

四是工作地点或场所相同:两者同处于社区之中,区域开放,环境宽松,与社会关系密切。

2、二者的区别

一是法律政策依据不同。社区矫正主要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安置帮教主要依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帮教工作意见》。

二是工作性质不同。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和惩罚性;安置帮教则是行政管理和社会工作,重在教育帮扶。

三是工作对象不同。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是四种罪犯;安置帮教的适用对象是刑满释放,有重新犯罪可能和倾向的人员。

四是工作要求和方式不同。社区矫正要求采取部分限制工作对象人身自由权利与相对开放式的管理模式;安置帮教则是完全开放管理服务模式,通过教育、帮助、引导、感化,促使其自愿弃恶从善,顺利回归社会。

五是对工作主体的身份和资质要求不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必须是法律规定具有刑罚执行职责的机构和人员,其他社会团体和人员只能从事或参与辅助和服务工作;安置帮教的工作主体则十分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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