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不是刑法罪名,而是以借贷为幌子,诱骗或者迫使被害人陷入借贷骗局,最终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违法犯罪活动的总称。“套路贷”犯罪的被告人一般与被害人签订虚假的借贷或买卖等明显对其不利的各种合同,通过制造“资金流水”来虚增债务,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
二、“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1.目的不同:“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2.手段方法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以担保形式出现。如签一个十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60万元,对应虚高借条的数额,如果借条数额讨不到,则派人去占被害人的房子,自己住或转租给他人从中获利。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
3.侵害客体不同:“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4.法律后果不同:“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本金是犯罪工具,利息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知,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三、与“套路贷”相关的罪名
1.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进行了规定。
2.敲诈勒索罪:指基于非法获利为目的,以恐吓为手段使他人交付财产(包括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3.非法拘禁罪: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4.寻衅滋事罪:指出于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的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
四、“套路贷”相关法律适用:
1.如果“套路贷”犯罪的被告人的手段行为是通过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财产,则属于侵财类犯罪,一般认定为诈骗罪。
2.如果被告人在“索债”时采用暴力手段(如非法拘禁、殴打等),或者以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符合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则认定为相关罪名。期间有非法拘禁行为的,则以非法拘禁罪认定。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如: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情况,则按照数罪并罚或者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3.如果“套路贷”犯罪的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以虚假诉讼认定。
五、“套路贷”犯罪量刑: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的,或者因为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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