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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供交流学习用途)
 

刑事辩护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供交流学习用途)

一、法庭不再是主战场,辩护的关口前移到审查起诉阶段,但辩护律师依然需要做好两手准备。新制度适用之前,毫无疑问,刑辩律师的主战场就是在法庭之上,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都需要在法庭上做充分询问、举证、质证和辩论。而在被告人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庭上,原则上辩护人已经不能对公诉人根据认罪认罚具结书制定的量刑建议以及有罪的证据、事实提出任何异议,一旦提出异议,公诉机关则会撤回在原认罪认罚基础上做出的量刑建议,而重新提出较高刑罚的量刑建议。此时,律师若无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再做无罪或最轻辩护,往往达不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目的,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既得不到公诉人和法庭的尊重,更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对于确实有罪的当事人,也达不到轻判的目的。因此,认罪认罚的法庭,已经不再是具有严格对抗性的法庭,而是变成了“和谐的法庭”,因为辩护律师的主战场已经前移到审查起诉阶段。

但是,主战场前移不代表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就可以不用精心准备辩护了。只有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精准把握,做好两手精心准备,才能应付瞬息万变的法庭。这里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其一,当事人庭审过程中反悔而拒绝认罪认罚,或对其中部分指控情节坚持异议的,此时无论是否得到法庭采纳,被告人庭前出具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将被公诉人撤回,此时的辩护人即应以当事人的异议为准则为自己的当事人展开无罪或罪轻辩护,此时,没有庭前精心的准备是无法达到辩护目的的。

其二,共同犯罪多个被告人共同开庭的案件,不一定全部被告人都认罪认罚,只要有其中任一个被告人拒绝认罪认罚,任何一个同案被告人对指控情节、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该案都将按普通程序进行。此时,无论我们辩护的当事人是否提出异议,辩护律师都应当以事实为准绳,协助有异议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查清本案事实。此类案件最为典型的是“蒙城涉黑第一案”,同案14个被告人,除第一被告人外,其他13名被告人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此时,无论是哪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都应当在庭前对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做好精心准备,为查明本案事实,在不违背自己当事人的意愿的基础上,对案件基本事实有精准把握,以尽到辩护人职责,促使法庭公正审判,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与检察官之间:由激烈对抗变积极协商,应力求统一。在适用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中,检察官对整个案件起到主导作用,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主导了一个案件的最终结果或者走向。可见,审查起诉是每个辩护律师必须要引起充分注意的关口。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由原来很少往来但背地里互相较劲的对抗,必须转换为积极主动沟通,积极寻找能为当事人降低量刑的谈判筹码,并提前提交有利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因此,在这个阶段,律师应当积极及时会见当事人,认真查阅案卷材料,逐项论证证据,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精准的把握。根据笔者的办案实践,检察官对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通常不会非常仔细地审查全部案卷证据,而是多凭经验出具量刑建议,很少严格依证据审查。那么这个工作就需要辩护律师在与检察官的逐项协商中,慢慢进行灌输和沟通,梳理出一系列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特别是要积极收集一些同类案件轻判的案例或理论文章,以取得检察官的理解,以达到从轻量刑的目的。

此外,在与检察官的协商中,对于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法定条件的被羁押嫌疑人,同样可以将变更强制措施作为认罪认罚的协商内容加以强调。在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同时,申请取保候审,以达到当事人急于恢复人身自由的目的,更能体现从宽处罚的辩护效果。

三、与当事人之间,要注意:证据分析、强调自愿、合理引导、作好记录。律师的工作都应当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开的,为当事人谋求合法而最轻的处理结果,是刑辩律师的神圣使命和最终目的。因此,处理好认罪认罚案件的当事人关系,是此类案件重中之重,要引导当事人理解和参与到与检察官之间的诉辩交易的主战场,而不是仅仅让当事人看到“和谐”的“台上几分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证据分析

适用认罪认罚的前提是当事人确实有罪。刑辩律师的第一步就是要谨慎分析筛选当事人是否确实有罪,这是关键。任何本应无罪的嫌疑人,无论基于何种原因表示认罪的,辩护律师都应当与检察官进行无罪沟通,而不是无原则地适用认罪认罚。因此,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首先应当勤会见、多阅卷,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要有精准把控,以此梳理出当事人是否确实有罪,只有确实有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才能进入认罪认罚程序。

2.强调自愿

辩护律师应当确定被告人作出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必须处于完全自愿,而不是存在任何胁迫、欺骗、蒙蔽等情形,也不能受其他人员的干扰。实践中,律师往往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案外人员的意见容易过多影响到被告人认罪认罚的选择权、决定权,有的甚至要求律师去给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做动员。对此,律师应当眀确地向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解释说眀,一定要遵照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个人的意愿,不应为其他所左右。

3.合理引导

认罪认罚制度的立法本意应当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对事实、罪名、量刑建议的全面认可。但在一个案件里,当事人往往会对其中某一项事实或证据持有异议,此时,辩护律师就要对该部分事实和证据进行专业分析,异议成立的,要积极与检察官进行沟通,争取检察官对该异议部分的行为不予指控;异议不成立的,要合理引导当事人,让当事人明白法律、事实、证据之间的关系。此外,“上诉必抗”已经成为法、检的共识,一旦认罪认罚,在一定程度上当事人也就丧失了上诉权和申诉权,从宽也只是在法定刑的范围内从宽,不是减轻处罚。这些特殊之处,都需要和当事人做好沟通和引导。

4.做好记录

做好记录是减少刑辩律师执业风险的有效方式之一,当事人对于认罪认罚的理解和期待值往往会随时改变,律师在保障当事人充分自主发表意见的同时,应当随时做好记录,并让当事人核对签名,以防止当事人事后反悔甩锅给辩护律师。

四、值班律师不仅仅是认罪认罚的“见证者”,还应努力当好“参谋者”和“有限辩护者”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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