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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如何质证?
 

导读:

1、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即证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正确的感知、记录、回忆能力,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这一感知等。

3、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我们都知道,证据经过质证才能采纳,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那么,对于证人证言质证的程序是怎样的,质证的内容是什么呢?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遇有法定情形不能出庭作证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证人出庭作证和书面作证的质证方式有所不同。

一、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证

1.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即证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正确的感知、记录、回忆能力,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这一感知等;

3.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4.证人对同一事实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

5.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7.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8.证人因情感或经济利益的影响,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所偏袒;

9.证人的品行可信性;

10.证人的感知、回忆、表述能力是否存在缺陷。

二、对未到庭证人证词的质证

1.证词形成时间、地点、环境;

2.证词的来源及其来源程序是否合法;

3.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是否有重大利益关联性、亲属、贿赂、胁迫等情况);

4.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

5.证词中是否存在不一致之处、证词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明显错误;

6.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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