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一般情况下自首的被告人也是愿意认罪认罚的,请问对自首的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是否存在重复评价?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解答:
首先,自首和认罪认罚依据的法律规范性质不同。自首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属实体性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处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系程序性规范。
其次,自首主要出于节约国家司法成本,让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实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刑法目的而设立。因此,行为人是否愿意接受相应刑罚处罚,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而认罪认罚强调的则是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行为人对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评价行为的认可态度,将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化,有利于推进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和效率相统一。由此,行为人自首后可以选择认罪认罚,也可以选择认罪不认罚;而无论行为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都有认罪认罚余地。
故对既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又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同时适用两项从宽处罚制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属于重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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