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相似案例:最高刑期超10年 赔偿1300余万元
浙江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当地的一起案例,案情与2021年3月18日上海警方通报的“郭美美等32人涉嫌生产、销售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减肥类食品被刑拘”的情况相似。
丽水中院公布的案例显示,一审法院松阳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刘某瑄、纪某在网上购买了淀粉、荷叶提取物、空胶囊壳等原料及生产机器自制减肥药,并通过微信销售给张某、阮某等7名下家。张某、阮某另行包装后再出售给社会大众。不到1年时间里,销售总额达131万余元。2019年7月,5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归案(其余5人另案处理)。
法院的发布的文章显示,这些减肥药看起来就是一些普通的黑色小药丸、粉色胶囊等。经鉴定,其中含有国家食品药品标准规定不得检出的“盐酸西布曲明 ”。一种中枢神经抑制药物,在我国属于违禁物质,人服用后会导致消化系统、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的不良反应,严重时甚至会引发心律失常、心脏停搏和心肌梗死。
该案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需支付10倍赔偿金。
2020年7月29日,松阳法院一审理判决的被告人刘某瑄、纪某、张某等5人生产并在朋友圈销售添加违禁成分“西布曲明”减肥药的案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5名被告人不仅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四个月及罚金,其中两名被告人还需支付公益诉讼赔偿1300万余元,后丽水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