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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杭州市拱墅区刑事辩护律师咨询服务中心
 

从该案探析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余某与罗某(另案处理)经商量后决定实施诈骗。余某通过网络查询到某玻璃有限公司业务员黄某的联系方式,并以玻璃店老板“周某某”的假身份与黄某取得联系。2012年7月27日下午,余某电话联系黄某购买规格为2440*1830的白玻6包以及规格为1650*2200的白玻7包,并要求将玻璃运送至湖州,货到付款,同时双方约定了价格、回扣等事宜。后余某联系长兴某建材公司老板姚某,称自己有一批玻璃需要出售,并约定由自己将玻璃运送至姚某处。7月28日早上,余某、罗某二人在接到装运玻璃的货车后,以玻璃规格型号有误为由,要求驾驶员孙某将玻璃运送至长兴某建材公司(姚某处),同时余某电话联系姚某称玻璃型号有误要求便宜出售。随后,在姚某公司内,余某以10元/平方米的低价将驾驶员孙某运送来的一车玻璃出售,并自行至财务室结取款项39000元。后余某趁孙某等人卸玻璃时,以需签字付钱为由离开现场,并迅速乘上由罗某事先准备的面包车逃离。经鉴定,该车玻璃共计价值人民币56218.176元。

本案中,余某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罗某还未被抓获。

一、本案的定性

本案的定性应当从两个方面去考虑,一个是普通的诈骗罪,一个是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是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结合本案案情,(1)本案余某的主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的玻璃来获利。(2)本案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进行诈骗。合同诈骗中的“合同”应不限于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余某与罗某事先商量准备进行诈骗,后利用虚构的名字“周某某”,并自称是玻璃店的老板来与安徽某玻璃有限公司业务员黄某联系后,与黄某电话中达成了交易内容的一致,余某与对方商定了购买的玻璃的型号、价格、运送时间地点等事宜,实际上已经与对方签订了口头的合同。余某与安徽某玻璃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过程是在诈骗故意下实施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过程。(3)本案侵犯的客体来看,侵犯了安徽某玻璃有限公司的财产利益,同时余某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也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二、本案评析

合同诈骗和普通诈骗罪是特殊和一般的关系,法条竞合时应适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定。那么在实践中如何正确把握合同诈骗罪呢?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合同诈骗罪首先应定位于诈骗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虽然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均属于刑法中的独立罪名,但就刑法理论而言,二者并非是平行关系,而是一般与特殊、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就法理而言,诈骗犯罪在手段与方式上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无论是利用合同或者是利用其他手段及方式诈骗,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都应认定为诈骗犯罪。如果因为诈骗犯罪在手段与方法上的不同,即独立规定罪名,一方面会使各种新类型的诈骗犯罪层出不穷,且仍会有疏漏,另一方面也会使诈骗罪形同虚设。因此各类诈骗犯罪虽然在诈骗手段与方式上具有多样化的特点,但本质上都不脱离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财物这一最终目的。

2、正确把握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笔者认为,要考虑到以下因素:

第一,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此签订合同时行为人事前的履约能力是认定非法占有的重要方面。

第二,行为人事中的履约能力。非法占有的故意既可以产生于经济合同订立之前,也可以产生于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一般而言,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签订合同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而已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则根本没有履行合同或者虚假履行合同。对于这种情况,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均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第三,行为人事后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逃匿等,此时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来看,将财物非法处分的行为丧失了继续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能力,而应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正确理解合同诈骗中“利用合同”的规定。

第一,利用合同是利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关系是相互联系和一寸、且有先后顺序的过程。在合同诈骗中,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实际上就是行为人实施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过程,当然也存在合同签订阶段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非法占有故意的情形。

第二,利用合同必须是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而不能是在其前或是在其后。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包括合同一方当事人发出订立合同的邀约直至双方当事人全面适时地完成了合同约定义务的过程。行为只有发生在这一期间,才能认定是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4、正确把握合同诈骗中的合同形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均为合法有效合同。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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