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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念及浙江省杭州量刑标准(供参考)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概念及浙江省杭州量刑标准(供参考)

一、概念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对个人信息享有的权利,这里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了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包括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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