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概念及杭州地区量刑标准(供参考)
一、概念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息网络管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
客观表现为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犯罪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两类:
①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②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人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包括任何巳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是故意犯罪。本罪犯罪主体在主观上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故意帮助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危害社会秩序的结果也是故意的心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