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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与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偷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与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偷税罪是指负有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人或企事业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伪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当缴纳的税款,并且达到法定偷税数额或者是又偷税的行为。

偷税罪的犯罪构成:

偷税罪的犯罪主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偷税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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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的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偷税罪的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关系。偷税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税收的管理制度。

偷税罪的犯罪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活动的客观事实特征。

偷税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偷税的。

关于偷税罪的量刑: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后,以“逃避缴纳税款罪”取代了原来的“偷税罪”。“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从而更科学、更全面。这也体现了中国法治的进步。

修改后的《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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