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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首例高空抛物罪案宣判
 

安徽芜湖首例高空抛物罪案宣判--五楼乱抛酱油瓶居民认罪认罚
 
  为图省事,居民宋某某竟然从5楼家里,将酱油瓶向楼下人行道边垃圾桶抛掷。近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今年3月12日18时30分左右,被告人宋某某明知其居住的芜湖市镜湖区某小区3单元楼下的垃圾桶位于小区人行道之侧,旁边停放着机动车,且随时有行人。他为图省事,不顾公共安全,从其居住的5楼家中,将一个空酱油玻璃瓶抛向楼下的垃圾桶。瓶子摔碎在垃圾桶附近的人行道上。案发时,恰逢本楼一居民下楼扔垃圾,走到垃圾桶附近。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物损失。该居民随即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高空抛物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无视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从其居住的小区5楼向楼下小区公共道路上抛掷玻璃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被告人宋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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