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他人财物991万余元---抚州市原副市长方百春犯受贿罪获刑7年
日前,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抚州市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方百春受贿案,对被告人方百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方百春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方百春利用担任南城县常务副县长,抚州市临川区代区长、区长,崇仁县县委书记,抚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市长的职务便利,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在减免土地出让金、项目规划审批、承接工程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91.98万元。
鹰潭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百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方百春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又具有立功、退赃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认罪认罚态度好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方百春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