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咨询网
网站首页  |  刑辩指南  |  杭州辩护  |  刑辩罪名  |  取保候审  |  缓刑判决  |  无罪辩护  |  律师会见  |  案例文书  |  不予起诉  |  死刑复核  |  减刑假释  |  刑辩代理  |  
 
 
公共场所杀害无辜群众致一人死亡的刑罚裁量
 

应当判处死刑。具体理由如下:

  1.涉案行为整体可控,不具有持续扩张与波及性,尚未危害公共安全。

   其次,刘某某捅刺他人颈部一刀毙命,刺穿气管并刺破颈内静脉及甲状腺,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性质恶劣,犯罪后果严重。

  再次,刘某某以公共场所不特定人为犯罪对象,在众目睽睽下行凶,且杀害一人后继续寻找目标实施作案,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犯罪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大。

  最后,两名受害女性与刘某某素不相识、毫无冤仇,本案既非民间矛盾也非邻里纠纷,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

  综上,本案犯罪情节与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刘某某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咨询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咨询网 Copyright © 2008-2020 浙ICP备05000001号 本站律师:骆律师
手机:13777805857  E-mail:873222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