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判处死刑。具体理由如下:
1.涉案行为整体可控,不具有持续扩张与波及性,尚未危害公共安全。
其次,刘某某捅刺他人颈部一刀毙命,刺穿气管并刺破颈内静脉及甲状腺,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性质恶劣,犯罪后果严重。
再次,刘某某以公共场所不特定人为犯罪对象,在众目睽睽下行凶,且杀害一人后继续寻找目标实施作案,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犯罪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大。
最后,两名受害女性与刘某某素不相识、毫无冤仇,本案既非民间矛盾也非邻里纠纷,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
综上,本案犯罪情节与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刘某某人身危险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