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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等待型自首不适用于客观上不具备逃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王欣合同诈骗案
 

9.现场等待型自首不适用于客观上不具备逃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王欣合同诈骗案

本案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了现场等待型自首的条件,即“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对于实践中现场等待型自首的准确认定,应从自首制度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主动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从而使犯罪得以及时侦破和审判的本质出发,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进行审查。

案号:(2015)一中刑终字第139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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