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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法院一男子“高利转贷”罪被判刑
 

温岭一男子从银行贷100万元,转借给亲戚,月息高达9%

向银行低息贷款,再将这笔贷款以民间借贷的方式,高息转借给亲戚,以谋取利息差,这种看似“精打细算”的小聪明,实则充满着巨大的风险,并触犯了法律的底线。 近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以高利转贷罪判处邵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这是温岭法院是第一次做出这个罪名的判决,在台州也是尚属首次。

从银行贷100万元,转借给亲戚

邵某,今年52岁,家住温岭市温峤镇,每年都有20多万元的收入。一天,外甥孙某称要投资白银期货,只要邵某借他钱,月息9%。邵某心里的小算盘是:这100万元借出去,一年时间就会收到上百万的利息,可能比本金还多。而孙某平时利息都能及时支付。

2013年3月6日,邵某凭着个人信用以进货的名义向当地银行贷款100万元,再加上自己的60万,将160万元汇到了孙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一开始,一切按计划进行,孙某每月付给邵某144000元的利息。2013年8月17日,邵某提前归还100万贷款。

事实上,孙某只是一个无业青年,借钱放高利贷,后来放不出去,就以借款还“借款”和支付“利息”。2014年12月中旬,孙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00多万被温岭市公安局抓获。民警在侦查中,发现了邵某的转贷的行为。去年的8月10日,邵某被警方抓获。

庭审中,坚称月利息为2%

去年11月,温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邵某辩称,他借给孙某160万元,刚开始是帮忙临时调用资金10天。“后来孙某让我把钱借给他,银行的100万他给我2分利息,我自己的60万元给我4分利息,每月利息44000元。此外,他每个月还给我10万元本金。利息加本金,孙某每月共转账给我144000元。”邵某说。

公诉机关提供了孙某的证言,证明每月还的144000元支付的都是利息,因而建议法庭对邵某关于“孙某每月支付10万元本金”的辩解不予采信。

近日,温岭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2013年3月6日,邵某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约定月息为9厘3(9.3%。)。后邵某于同日将该100万元贷款,以月息9分出借给孙某赚取利差。2013年8月17日,邵某提前还贷,期间向银行共计支付利息35588元。自2013年3月6日至8月6日,邵某从孙某处获取利息360000元,违法所得数额为324412元。

法院认为,邵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邵某在案发前且于银行借款期限内归还了用于高利转贷的借款的本息,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官说法

高利转贷是个少见却又常犯的罪

法官解释,以高利转贷罪的关键就是资金的来源是套取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然后转贷给他人,获利数额又比较大。也就是说,取得银行的贷款出借给他人赚取利息差,达到一定数额就会构成犯罪。

例如不少企业就在打“擦边球”,以生产经营的名义从银行贷款,然后陆续以高利息出借给其他从金融机构融不了资的中小企业,赚取利息差。但是因为企业的资金流转比较复杂,时间、金额都有交叉,调查起来比较困难。如果没有举报的话,公安机关也不会主动去查证,真正进入法院获得判决的就很少。

进一步说,如果是个人从银行贷款出来,用于炒房、炒股等投资,会不会构成犯罪呢?“这倒不会。”法官说,银行贷款是需要说明用途的,而你只是编造了一个用途,顶多是属于“变更用途”,刑法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不构成犯罪。

如果个人贷款是用于投资别人的生意,而且双方约定是稳赚不赔的,那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种投资的性质应为“明为投资,实为借贷”,如果获利达到一定的数额,就有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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