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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第八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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