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生效时间正好是新证券法生效满一年,资本市场法治建设进一步完善。
“此次修正案与新证券法衔接,与时俱进,有助于增强震慑作用,体现了对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宗旨。”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此次修正案将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修改为:“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何南野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与新修订的证券法保持一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修正案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来看,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是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二是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三是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四是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五是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六是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七是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何南野认为,新证券法落地满一年后修正案实施,充分说明新证券法对于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得到了市场认可,并从刑法层面呼应新证券法的相关内容,有利于加大资本市场法治的威慑力。
对于加快健全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机制,11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加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惩治力度,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
“2019年以来,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力度明显加强,监管框架和思路较为明确,既加大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出台,又强化了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和处罚力度。”何南野如是说。
谈及资本市场法治建设还可以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完善,陈雳建议,应进一步重视对投资者保护和追偿机制的完善。
何南野表示,需要进一步完备执行层面的工作:一方面,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力度,尤其要充分利用科技的力量,提升稽查的精准性和效率,打消有意违法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另一方面,继续对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形成强有力的警示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