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咨询网
网站首页  |  刑辩指南  |  杭州辩护  |  刑辩罪名  |  取保候审  |  缓刑判决  |  无罪辩护  |  律师会见  |  案例文书  |  不予起诉  |  死刑复核  |  减刑假释  |  刑辩代理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何定罪量刑 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获利超5000元可获刑三年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如何定罪量刑 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获利超5000元可获刑三年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发布,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这也是“两高”首次就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出台司法解释。

  根据这一解释,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获利超5000元可获刑三年。解释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等10个方面内容,将于今年6月1日起实施。

  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定罪量刑,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曾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作出了修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明确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修改后,“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坦言,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有意见反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化,不易把握;另有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影响了案件办理。

  对此,9日发布的解释第四条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二是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也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何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解释对这一认定标准也作了明确规定,基于不同类型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程度,解释分别设置了“50条以上”“500条以上”“5000条以上”的入罪标准,对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即算“情节严重”;对于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标准则是500条以上;对于其他公民个人信息,标准为5000条以上。

  此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都被规定为“情节严重”。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人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解释也将其规定为“情节严重”。

  对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内鬼”,本次解释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标准一半以上的,即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解释也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根据信息类型不同,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也规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颜茂昆表示,本次出台的解释另一大亮点,是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罚金刑适用规则,罚金最高可达违法所得的5倍。

  根据解释,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咨询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咨询网 Copyright © 2008-2020 浙ICP备05000001号 本站律师:骆律师
手机:13777805857  E-mail:873222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