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咨询网
网站首页  |  刑辩指南  |  杭州辩护  |  刑辩罪名  |  取保候审  |  缓刑判决  |  无罪辩护  |  律师会见  |  案例文书  |  不予起诉  |  死刑复核  |  减刑假释  |  刑辩代理  |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典型案例之一

韩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14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韩某利用其工作便利,进入他人账户窃取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更新的全市新生婴儿信息(每月约1万余条),并出售给黄浦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张某某,再由张某某转卖给被告人范某某。直至案发,韩某、张某某、范某某非法获取新生婴儿信息共计30万余条。

  2015年初至2016年7月期间,范某某通过李某向王某某、黄某出售上海新生婴儿信息共计25万余条。2015年6月至7月,吴某某从王某某经营管理的大犀鸟公司内秘密窃取7万余条上海新生婴儿信息。2015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间,龚某某通过微信、QQ等联系方式,向吴某某出售新生婴儿信息8000余条,另分别向孙某某、夏某某二人出售新生儿信息共计7000余条。

  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于2016年8月18日以韩某等8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其批准逮捕,同年11月25日提起公诉。2017年2月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韩某等8人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至七个月不等。

  二、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相关灰色产业链已初现雏形,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社会影响尤其恶劣。本案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与销售商勾结,买卖婴儿信息数量达几十万条,给家庭生活造成困扰,案件引发社会关注。

  检察机关认真办理该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是有力监督,有效追诉。浦东新区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派员提前介入,会同公安机关从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方式、来源、动机及后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考量。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孙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行为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遂向公安机关发出直接移送审查起诉建议书。二是制发检察建议,延伸办案效果。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浦东新区检察院向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从系统账号密码专人专用、使用留痕,签订岗位保密协议,建立事后备查制度等方面进行整改完善,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函后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并将相关整改落实情况由专人至区检察院进行通报,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咨询 杭州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杭州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咨询网 Copyright © 2008-2020 浙ICP备05000001号 本站律师:骆律师
手机:13777805857  E-mail:873222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