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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典型案例之四

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1日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原在某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工作的便利和通过QQ群交换等途径,非法获取楼盘业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民等的姓名、电话、住址及工作单位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85203条,上传存储于“腾讯微云”个人账户内。后通过QQ群发布信息,将上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

  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于2016年9月30日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郭某某批准逮捕。同年12月30日,该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月11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典型意义

  当前,除行政管理机关和金融、电信、交通等单位接触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外,宾馆、快递等服务行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也会获取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单位、公司的个别员工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将在工作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出售或提供给他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威胁,应依法严惩。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原在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的业务主要是推广400电话服务。郭在工作中接触和获取大量包含公民姓名、所在公司、联系电话等信息,辞职后将工作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上传至个人网络储存空间,利用QQ等社交软件与他人交换这些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牟利。被告人郭某某出售、提供履职、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严惩处。本案的处理有力地打击了将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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