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吴某从魏某处购买了2万元假币零钞,在风景区蹲点老年旅行团,以多付十元以零换整为由诈骗,获得真钞1.8万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分别实施了购买假币的行为,和诈骗行为,且犯罪时间地点均已变更,应按数罪并罚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吴某购买假币后,又利用假币实施诈骗,其购买假币的目的就是为了诈骗,属牵连犯,应按牵连犯处理。
【杭州市拱墅区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电话:137 7780 5857】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时,如果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的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同理,在犯罪行为能够分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若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也成立牵连犯。
在本案当中,吴某购买假币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诈骗,把假币变成真币。其购买假币和诈骗换币的行为目的只有一个,即通过诈骗行为获得非法利益。而购买来的假币只是诈骗获利的工具和手段。购买假币并非其终极目的,通过诈骗换成真币才是。
所以,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吴某应按牵连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