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甲原是一名“货拉拉”平台的司机,一次机缘巧合,他认识了做贩卖假烟生意的“阿伍”和“林总”。2020年11月底,曾某甲开始帮“阿伍”和“林总”联系和安排运输假烟的相关事项。
因为假烟是违禁品,许多司机不愿意运输。曾某甲就找之前在货拉拉平台认识的司机,让他们帮忙送货和介绍送货司机。根据上家安排,曾某甲会租用房间专门供运输假烟的司机住宿休息。曾某甲的弟弟曾某乙会在司机出货前先去高速路口探路,确保没有警察查车和黑吃黑抢货的情况下,再安排司机上路。司机在装、运货的过程中均使用对讲机联系。每次送货,曾某甲会支付司机5000元左右好处费,除去油费和过路费等,司机运输一趟能赚2000—3000元。
2021年1月4日晚,司机杨某某和张某某在曾某甲、曾某乙的安排下运输假烟,在途经G25高速公路服务区时被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当场从杨某某车内查获利群(新版)香烟1250条,从张某某车内查获苏烟(五星红杉树)香烟200条、南京(红)香烟550条、利群(新版)香烟500条,共计价值人民币355000元。经检验,上述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区检察院经审查查明,杨某某和张某某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而提供运输服务,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2021年3月9日,区检察院对杨某某和张某某依法提起公诉。3月12日,张某某和杨某某均被区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曾某甲、曾某乙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而提供帮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共同犯罪。2021年4月7日,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曾某甲和曾某乙依法提起公诉。4月28日,曾某甲被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曾某乙被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