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容留卖淫案,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7月,被告人朱某在其位于区的出租屋内,容留蒋某芳、蒋某丹二人进行卖淫活动,蒋某芳、蒋某丹系堂姐妹关系。被告人朱某通过手机微信或司机介绍等方式,招揽男性嫖客,以500-560元不等收取费用。2022年7月13日,蒋某芳与连某、蒋某丹与范某、涂某在该出租屋内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朱某通过微信、支付宝或现金方式与客人结账,收益与蒋某芳、蒋某丹按约定进行分成,即被告人朱某获利40%,蒋某芳、蒋某丹获利60%。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在容留他人卖淫期间,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容留二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