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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犯危险作业罪获刑罚

燃放烟花爆竹辞旧迎新是我国的传统习俗,也能增添不少节日的“氛围感”。然而,烟花虽美,却是极具危险性的易燃易爆物品,如果储存、运输不当,可能会对公共安全和居民生活带来现实危险。近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作业案,以危险作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郝某、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扣押在案的238件烟花爆竹予以没收。

  2023年9月至10月,被告人郝某、常某在没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跨省购买了大量烟花爆竹。随后,两人直接将这些烟花爆竹混堆存放在租来的一处仓库内,并在仓库门口销售烟花爆竹,直至被应急管理部门查处。

  经现场勘验,两名被告人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现场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未配置任何消防器材,未采取防潮、通风、防静电、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达不到烟花爆竹的储存条件,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其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过程中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具有现实危险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郝某、常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的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应予惩罚。法院遂结合两名被告人认罪认罚等情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其运输、储存及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且均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一旦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挤压、碰撞、摩擦,产生静电,火花极易引起爆炸和爆燃事故。

  烟花爆竹的销售商应根据相关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经营。经营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置清晰、醒目的易燃易爆以及周边严禁烟火、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标志,定期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消费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自觉到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店铺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烟花爆竹。在指定的时间段和区域进行燃放,不私自囤放大量烟花爆竹,或将仓库、厂房或房屋出租给他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活动。如发现涉及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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