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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申花路33号汉之昀商业中心1幢1610-1611室
序号 | 分类 | 内容 | 时间限制 |
一 | 管辖权争议 | 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 |
二 | 事后报警证据提交 | 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交管部门处理的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
三 | 检验鉴定 | 需要对当事人生理、精神、尸体、车速等检验鉴定的 | 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
检验鉴定时间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日。超过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 ||
公安交通部门得到检验鉴定结果后 | 应当在2日内将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 ||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 |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 | ||
四 | 尸体处理 | 检验鉴定结束后应通知死者家属 | 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
无名尸体 | 登报后30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 ||
五 | 事故责任认定书 | 一般事故 | 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 自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之日起10日内作出,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自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
对需要检验鉴定的, | 从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作出 | ||
六 | 事故责任复核 | 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 | 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
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复核期间 | 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 ||
上级公安机关作出复核结论 | 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 | ||
七 | 事故调解 | 事故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申请公安交通部门进行事故调解的 | 自接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 |
公安交通部门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期限为 | 10日 | ||
死亡从办完丧事之日,受伤从治疗终结之日,伤残的从定残之日算起,造成财产损失从定损之日起 | 10日 | ||
八 | 事故诉讼 | 对人身伤害提起诉讼从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 | 1年 |
民事诉讼一般的诉讼时效为 | 2年 | ||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 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内提出答辩状。 | ||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
简易程序 | 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 | ||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 | 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 ||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 | 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
九 | 上诉案件 |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 |
3个月内审结 |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 | 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