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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浙江省(杭州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根据2011年4月27日浙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公布《关于公布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的通知》的相关统计标准,截止到2012年4月30日前浙江省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以抢救实际发生为准;

2.误工费:受害人没有立即死亡的,从事故发生日计算至死亡日止,按实际误工损失计算;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的,没有误工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以15元/天计算;经抢救无效当天死亡的,无此项。

4. 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以实际发生的情况由法院酌情认定。 内容来自

5.丧葬费:2010年浙江省全社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650元,丧葬费为15 325元(30 650元/年÷2)。

6.死亡赔偿金:农村标准参照2010年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303元/年计算,年限为20年,死亡赔偿金为226060元;城镇标准参照2010年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59元/年计算,年限为20年,死亡赔偿金为547180元。

7.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以实际产生的支出由法院酌情认定。 本文来自

8.被扶养人生活费:结合实际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28条计算。

9.财物损失:以事故造成的财物实际损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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