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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所: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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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1日生效的《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做出了新的赔偿项目
1.医疗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2.误工费:以实际减少的收入损失为准;不能提供误工证明的,可按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3.护理费:以实际发生的护理费为准,无相关发票的,可按98元一天计算;
4.营养费:遵医嘱;
5.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一天。
6.交通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7.住宿费:以实际发生为准;
8.伤残赔偿金:需做伤残等级鉴定,浙江地区城镇户口10级6W;农村户口10级2.6W
9.精神损害赔偿金:无特殊情况,一般构成伤残等级,法院才支持。
以下为新法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