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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残疾辅助器具费问题。
问题:根据人损司法解释的规定,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以“普通适用型”为标准,对“普通适用型”的概念如何界定?司法实践中,受害人持假肢中心等的意见书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其上记载的残疾辅助器具明确为“普通适用型”,但价格较高,而法院审查缺乏统一标准。
答:可选择两家浙江省内的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咨询,以其报价作为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上限。(具体以司法鉴定处与民政部门的沟通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