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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陈某家属向南通市港闸区法院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在保险范围外由孙某与汽车车主苏某承担连带责任。车主苏某为何成为被告?原来,交警部门在事故调查中查明,1月19日晚间,苏某、孙某和其他几个朋友在饭店吃饭,席间两人均大量饮酒。散席后孙某提出要驾驶苏某的车辆,苏某知道其没有驾驶证且喝了不少酒,因此一开始表示拒绝,但架不住喝多了的孙某百般要求,苏某无奈将车钥匙给了孙某,自己则坐在了副驾驶位置上。最终,已经醉酒的孙某将车越开越快,直至酿成惨剧。对于陈某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苏某辩称,当晚其并没有同意孙某驾驶车辆,两人因此发生争执,后系孙某抢夺车钥匙驾驶其车辆进而发生事故,故其不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港闸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者予以赔偿,由于孙某无证、醉酒驾驶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对交强险之外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苏某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控制人,明知孙某未取得驾驶资格且醉酒,仍未能管控好车辆,反而放任孙某驾驶其车辆,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综合具体案情,港闸法院判决苏某对受害者超过交强险的损失承担25%的赔偿责任合计21余万元,其余损失由孙某予以赔偿。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租用、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苏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明知孙某无证且已醉酒,无论孙某如何强行要求驾车也应坚决予以制止,而事实上孙某从其手中拿到了车钥匙并驾车行驶了相当长的距离。苏某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