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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修改要点/辩护思路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修改要点/辩护思路
修改要点:
1. 基于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在资本市场中的“看门人”职责及其在资本市场中的重要地位,明确将保荐机构的人员纳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压实保荐人责任;
2. 增设了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以及资本市场相关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加重情节,对于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对于中介机构人员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同时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行为,删除情节加重犯的处罚方式,明确构成其他犯罪的(如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刑法》继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之后的又一次较大修正,也是继新《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与新《证券法》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惩处力度的精神相承接,在推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体现了国家“零容忍”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的坚定决心,通过刑事责任切实提高证券期货违法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杭州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网:www.yhlawfir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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