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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6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分为依申请的和依职权的两种情况。下面我们重点讲述法院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作出了详细规定: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需要两个条件:
其一、时间上的要求。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其二、要提供有关证据的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提交书面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因此,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有详细证据线索的属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范围的申请书。
当事人的调查收集证据申请法院不一定必须批准,当事人要做好心理准备。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