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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明年起施行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将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规定,如果日后出现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生产者将被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缺陷”外质量问题
可要求退货
按照该条例,汽车的“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的在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国务院法制办、质检总局负责人表示,对“缺陷”以外的汽车产品质量问题,由生产者、销售者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应进一步配合信息公开
针对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拒不召回等严重违法行为,条例规定对生产者处以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该管理条例更便于有关部门的行政监管和处罚。”虽然上述货值的规定较征求意见稿时降低(2%和50%),但比起以往最高3万元罚款的规定算是进步。
另外,进步也表现在按照以往的规定,汽车制造商确认缺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主管部门报告,在10个工作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产品。但是从明年1月1日起,将变成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
缺陷车不召回可罚百万 车企需重视两种情况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规定,对拒不改正的生产者、经营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
1.生产者、经营者不配合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缺陷调查;
2.生产者未按照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实施召回等。
国务院法制办、质检总局负责人表示,2004年3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我国开始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
截至2011年底,共实施召回419次,累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621.1万辆,对保证汽车产品使用安全,促使生产者高度重视和不断提高汽车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从实践中看,管理规定在召回程序、监管措施等方面也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受立法层级低的限制,对隐瞒汽车产品缺陷、不实施召回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过低(最高为3万元罚款),威慑力明显不足,影响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
为此,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保障汽车产品的使用安全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