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 机:13777805857
微 信:13777805857
律 所: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申花路33号汉之昀商业中心1幢1610-1611室
问题的提出: 在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被告婚前欠原告2.2万元货款,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了2000元。后来,被告骑摩托车撞上一旅游大巴而撞死,该旅游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并给付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22万元。被告死亡后,留下的财产不足清偿原告的债务,且被告没有任何抚养人和赡养的人。
请问:这笔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执行款给付原告?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死亡导致的财产损失的赔偿,应当以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是对于具有经济性同一体性质的受害人家庭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前提当然是受害人因侵权事件而死亡。从时间顺序来看,应当是死亡时间发生在先,对由此产生的各项此案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后。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构成经济性同一体的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法律性质为财产损害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为具有“钱袋共同”关系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死亡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主张受害人近亲属在获赔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内清偿受害人生前所欠债务。因此,我们认为,来信提到的案件中,该笔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执行款给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