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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绪失控高空抛物 获刑六个月

近期,“长春高空抛物致死案”引发社会关注,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死刑复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准周某死刑,死刑立即执行。
“高空抛物”一直是日常生活中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记者昨日获悉,成都市青羊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高空抛物犯罪案件,依法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6月20日凌晨5时40分许,被告人蒋某某因感情问题,醉酒后在其居住的成都市青羊区某小区家中,往楼下扔生活用品、花盆等物品。
上述物品将停放于楼下露天停车场的被害人周某某的小型汽车、被害人张某某的小型汽车砸坏。
同日6时许,蒋某某在家中被民警挡获,随后,蒋某某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蒋某某醉酒后从7楼家中向楼下露天停车场抛掷生活用品、花盆等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高空抛物罪。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蒋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均予以从轻从宽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蒋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宣判后,蒋某某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高空抛物行为对于公共安全、人民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等都存在极大的危害性。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正式将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高空抛物罪,从法律上明确规定禁止高空抛掷物品。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应从自身行为规范做起,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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