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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该问题应从宽把握。该问题涉及到对“道路”的认定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和第(五)项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同时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因此,保险公司对于在道路和道路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均应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