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 机:13777805857
微 信:13777805857
律 所: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申花路33号汉之昀商业中心1幢1610-1611室
7、第三人的转化问题: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交强险仅对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以外的受害人予以赔偿。实践中,存在如何认定本车人员以及本车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人的问题,该两项问题与受害人能否在本车的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密切相关。
答:以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已脱离本车作为认定本车人员或本车人员转化为第三人的标准。
以下列举几种情形:
(1)A车在行使过程中,甲未经A车车主或司机许可偷偷攀爬上A车搭行,若甲因交通事故受害,甲可否请求A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此种情形下,不应认定甲为第三人,甲无权请求A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2)A车的司机甲在下车检修车辆时,B车撞上停靠的A车导致司机甲受伤,甲可否请求A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此种情形下,应认定甲已转化为第三人,可以请求A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3)A车在行使过程中,其车上乘客甲因为避免突发事故而跳车或甲在发生事故时被甩出车外而受伤,甲可否请求A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此种情形下,甲不转化为第三人,无权请求A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