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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几个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关于侵权责任法的几个问题

有关《侵权责任法》的几个问题;一、侵权责任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规范侵权责任的法律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侵权责任法;第二个层次是相关法律;二、侵权责任法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新规定;1、直接规定:;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
有关《侵权责任法》的几个问题

一、侵权责任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规范侵权责任的法律有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基本法的角度对侵权责任作出规定。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有三类:一是普遍适用的共同规则。二是典型的侵权种类的基本规则。三是其他单行法不可能涉及的一些特殊规则。

第二个层次是相关法律。许多单行法都从自身调整范围的角度对侵权责任作出一条或者几条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交通事故赔偿原则。 侵权责任法和相关法律的关系,按照立法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原则上优先适用相关法律。如果侵权责任法生效后,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已经在侵权责任法中完全体现,没有必要保留的,可在修改相关法律时删除。

二、侵权责任法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新规定

1、直接规定: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原则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三、侵权责任法解读:

1、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解读:本条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体现完全赔偿原则,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总纲,对《民法通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取消了被抚养人生活费项目,用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涵盖之。

本条第一句话规定的是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和其他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本条第二句话规定的是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定残后劳动能力的丧失

或者部分丧失的赔偿范围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侵权人也应赔偿,这些都属于其他增加的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侵权人除应赔偿以上项目外,还应根据受害人定残之前的就医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句规定的相关费用。

本条第三句话规定的是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如果受害人不是即时死亡的,还应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四、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2、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解读:第一,本条适用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形。只要是在同一事故或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如同一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踩踏事故、倒塌事故等,均可根据实际情况援引此条。

第二,本条的“多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

第三,本条规定的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而不是以“相同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也就是说,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具体数额,不区分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即不考虑死亡个体的实际差异,所有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获得的是相同的定额赔偿。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一般规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76条规定。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在租赁、借用情形下,保险公司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机动车租赁、借用等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否仍然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不明确,本条对该问题给予了明确的答复,即保险公司仍然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既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名义所用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本条实际上是“结果责任”。只要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必然要承担连带责任,除了受害人故意和不可抗力外,无其他免责事由。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解读:本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目的在于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及时地得到救助,以彰显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此规定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相同。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解读:在诉讼法意义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即受害人可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损害赔偿。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人负有无条件支付义务;这种请求权是法定的请求权,并且独立存在。

四、时间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规定: 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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