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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暂行办法》,都有哪些活动属于互联网广告活动?

问题二:根据《暂行办法》,都有哪些活动属于互联网广告活动?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都属于互联网广告的范畴。具体来讲,包括以下五类:

一是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是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根据新《广告法》等的规定,不经消费者的同意是不能发送这类广告的;三是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例如搜索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中的付费搜索内容等为了推销商品或者服务,通过一些方法改变了自然搜索的排名或者位置,就属于付费搜索广告;四是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比如消费者打开一个商品的网页后,会看到里面有一些明显的广告,但有一点需要注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因为消费者有知情权,商家需要向其展示商品的材质、成分、功效等信息,这些信息和广告是有区别的;五是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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